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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2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史纬、朱亚妮等与伏广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纬,朱亚妮,史凯雄,伏广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1456号原告(反诉被告):史纬,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反诉被告):朱亚妮,女,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纬。原告(反诉被告):史凯雄,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伏广强,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男。原告史纬、朱亚妮、史凯雄与被告伏广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史纬、朱亚妮、史凯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被告伏广强提起反诉,本院均准许,后予以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