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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丁健与闻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健,闻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342号原告:丁健,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闻春艳,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丁健与被告闻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健、被告闻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闻春艳偿还借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闻春艳向丁健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丁健多次催要,闻春艳未偿还借款。原告丁健向本院提供借条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闻春艳对丁健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表示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闻春艳为丁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6万元,借款人为闻春艳。当日,丁健将借款6万元交付给闻春艳。目前闻春艳未偿还借款。2017年3月6日,丁健诉至本院,要求闻春艳偿还借款6万元。上述事实,有丁健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丁健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丁健向闻春艳提供借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闻春艳未偿还借款,故丁健要求闻春艳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丁健借款六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闻春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