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美媛与周云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媛,周云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333号原告:李美媛,女。被告:周云真,男。原告李美媛与被告周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美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李美媛负担。审判员 肖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怡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