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若羌县丰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若羌丰隆枣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若羌县丰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若羌丰隆枣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财保3号申请人:若羌县丰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俊,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若羌丰隆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铁军,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若羌县丰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若羌丰隆枣业有限公司名下两辆车辆识别号为:LZYTFTB24F1020125及LZYTFTB26F1020126的宇通客车(ZK6729D2)予以保全。申请人若羌县丰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若羌丰隆枣业有限公司名下两辆车辆识别号为:LZYTFTB24F1020125及LZYTFTB26F1020126的宇通客车(ZK6729D2)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537元,由若羌县丰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沫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