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树平与刘世杰、谢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平,刘世杰,谢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533号原告:刘树平,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世杰,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被告:谢长军(与刘世杰系夫妻),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原告刘树平因与被告刘世杰、谢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平、被告刘世杰、谢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056元,本息合计13505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9日、2014年3月8日,二被告分两期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二被告因经营宾馆和农机配件商店,生意亏损,一直未偿还原告欠款。被告刘世杰、谢长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二被告现在只有工资,欠款本金可以从工资里支付,利息被告不能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9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刘树平现金伍万元整。借款利息2分,2015年1月9日还款,刘世杰、谢长军在借据上签名、捺印。2014年3月8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刘树平现金伍万元整。用款月利息2分,刘世杰、谢长军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原告的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刘世杰、谢长军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的利息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世杰、谢长军偿还原告刘树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被告刘世杰、谢长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周君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