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庆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丘北县锦屏镇人民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83211-1。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普毅、李国华,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庆昌,男,1982年8月16日生,住丘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庆昌于2017年4月14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