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勇早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早,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38号原告:马勇早,男,回族,住六盘水钟山区。被告:张军,男,汉族,住赫章县。马勇早诉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马勇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处理,原告马勇早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早撤诉。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计208.00元,由原告马勇早负担。审判员 顾成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