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行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游伟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伟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223号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伟平。原告游伟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审 判 长  叶菊芬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