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478号原告:张文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明勇,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代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开述,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张文明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文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审判员 李道菊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文婧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