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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478号原告:张文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明勇,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代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开述,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张文明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文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审判员  李道菊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文婧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