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6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南与被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南,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艳南,男,1976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刘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南与被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