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雄开、张正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开,张正平,王国柱,朱俊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雄开,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武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浠水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辩护人夏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911744414,。被告人张正平,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蕲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浠水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梅秋涛,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419862,。被告人王国柱,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浠水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雄开、张正平、王国柱、朱俊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雄开及其辩护人贺国兵、夏林、被告人张正平及其辩护人梅秋涛、被告人王国柱、被告人朱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3月起,被告人李雄开先后邀约被告人张正平、王国柱、朱俊和李某4、吕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向进入游戏网站赌博的玩家推荐“辰龙”、“集结号”、“悠悠”等游戏网站,并发布广告,分组24小时不间断为玩家提供上下游戏分结算服务,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游戏分,从中赚取差价。网上赌博玩家通过支付宝、银行卡打款到李雄开所公布的收款支付宝、银行卡上买分,每现金100元可以购买200万游戏分,收款核对后让玩家进入指定游戏桌台将游戏分输给玩家或将游戏分打到玩家账号上,赌博玩家买到游戏分后即进入游戏赌博,输了可以接着买,赢了可以退分,退分比例是每210万分退现金100元,返款程序就是打款的反向操作。至7月1日案发,以被告人王国柱身份开户的银行卡、支付宝向参与赌博的玩家分别收取了29158086元、34239383.34元的购买游戏分赌资,通过以李某4身份开户的银行卡、支付宝向参与赌博的玩家分别收取了6772658元、4589345.39元的购买游戏分赌资,通过大肆向参与网络游戏赌博玩家卖退游戏分,李雄开、张正平等人获取暴利,其中,李雄开获利1276283元、张正平获利744494元,王国柱获利122673元,朱俊获利13773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雄开、张正平、王国柱、朱俊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游戏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并以此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提请审判。被告人李雄开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取参与赌博的游戏玩家购买游戏币的赌资以及李雄开获利1276283元的事实,证据不充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等收取赌资的具体数额和个人获利数额。理由如下:1、李雄开等人兑换游戏分的网站是游戏网站并非赌博网站,王国柱、李某4银行卡、支付宝收取的资金含单纯的游戏玩家买进游戏币的收入、游戏玩家购买游戏装备的资金和赌博玩家支付的购买游戏币的赌资。将上述资金不加区别,全部直接认定为赌资,与实际情况不符;2、李雄开实际获利数额不能确定。其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先认可七八十万,对银行收款记录列表分利总额120多万元也没有完全确定,同时,被告人李雄开还多次辩解自己先后投入资金40多万元,游戏分被盗价值30多万元,即其实际经营成本并没有从该收入中扣除。综上,本案赌资的认定欠缺其他参赌人员的证言和书证,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按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来认定。二、被告人李雄开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初犯和悔罪表现,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被告人张正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仅对获利数额有意见,认为,张正平尾数383的银行卡有三笔资金属于团队开支费用,应当扣除,分别是2016年5月21日转款64223元、2016年6月27日转款58004元,还有一笔5815元,合计128042元,因此,张正平实际获利数额为744494-128042=616452元。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银行卡余额35.9万元交出,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指控其获利122673元中有10000元是其买车时别人汇入的借款,应予扣减。被告人朱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获利13773元已全部退赃,因法律意识不强涉案,但参与时间短,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李雄开让被告人王国柱在黄州区余家湾社区租下一处住房,购置电脑设备,开通QQ21×××25、QQ21×××80和微信号×××,其在QQ号个性签名、微信号个人相册里向网络游戏玩家推荐“辰龙”、“集结号”、“悠悠”等游戏网站,并发布广告、公布联系电话和以被告人王国柱身份开户的银行账号及支付宝账号(2016年3月后改为使用以李某4身份开户的银行账号及支付宝账号)为玩家提供上下游戏分结算服务。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站信息栏看到后,开始向被告人李雄开所公布的收款支付宝、银行卡打款买分,每现金100元可以购买200万游戏分,收款后,李雄开让购分者进入五子棋游戏指定桌台,通过其注册的昵称为“当代”、“当代诚信”、“浙江银库”的游戏玩家将游戏分一次性输给游戏玩家或将游戏分打到玩家ID上,游戏玩家买到分后便进入网络游戏赌博,游戏分输完了可以接着买,赢了可以向李雄开退分,退分比例是每210万分退现金100元,返现程序即为打款之反向操作。被告人李雄开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游戏分从中赚取差价。因其信誉好,向其购买游戏分的玩家逐渐增多,被告人李雄开遂邀约被告人张正平、王国柱、朱俊和李某4、吕某等人加入进来,制定管理制度,分组值守,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网络游戏分卖、退分结算。至2016年7月1日,被告人李雄开、张正平等人从中获取暴利,其中,被告人李雄开获利1276283元、张正平获利744494元,王国柱获利122673元,朱俊获利13773元。同时查明,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该案犯罪线索后,通过侦查,于2016年7月1日,现场将被告人李雄开、张正平、王国柱、朱俊抓获归案,扣押了台式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作案物品,以及李雄开持有的四张银行卡共计余额111595元;冻结李雄开以其妻子张某2的名义在黄冈市三台河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367319.19元及理财产品(尾号3916)等。到案后,被告人张正平主动配合退赃359000元,被告人朱俊主动退赃13773元;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李雄开银行存款111595元。归案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过程录像视频、照片,证实2016年7月1日,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李雄开等人租住的作案地点的经过及搜查、勘验情况。2、现场起获的软硬抄笔记本(值班工作日志14本),详细记载了被告人等当班期间经手办理的为游戏玩家购买、兑付游戏币的具体情况;还证实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15间被告人发放工资、奖金等获利情况,其中,六人每月分账至少19万元或20万元,先由吕某、李某4、王国柱、朱俊领取基本工资加提成,余款扣除房租、水电、伙食费等生活开支后,再由李雄开和张正平按六四比例分得。李雄开四个月共分得:97652+96600+89820+88200=372272(元);张正平共分得:65258+63613+59036+58004=245911(元)。3、房屋租赁合同、上班管理制度,证实2016年3月,被告人王国柱在黄州区余家湾社区租用一住房用于上网操作游戏分上下;被告人李雄开、张正平制定了上班管理制度(规定工作纪律、考勤、奖励)张贴于工作场所。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协助扣押银行回执,证实①被告人作案工具包括台式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②扣押被告人李雄开持有的四张银行卡计币111595元;冻结李雄开以其妻子张某2的名义在黄冈市三台河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367319.19元;③扣押张正平、王国柱、朱俊个人银行卡若干等物。5、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黄冈市网保支队对办案机关送交的现场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进行签名恢复、提取了删除的短信、微信、通讯录等数据的情况。6、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技侦部门通过登录集结号游戏、辰龙游戏、悠悠游戏的客户端,对各项登录的页面截图打印,由张正平签字确认截图打印的页面就是其买卖游戏分的操作页面,××ד游戏人间“的微信朋友圈及个性签名公布买卖游戏分的活动、联系电话,收款银行账号及户名等情况。7、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电子数据,其中,导出信息①:王某2015年1月26日至5月6日间与张某2支付宝发生转账业务,收入17笔计币36450元,支出348笔,计币133980元;朱某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7月20日交易63笔,收入8笔计币3800元,支出51笔计币4200元;吴某2014年至2016年7月20日收入12笔计币15600元支出85笔计币38060元,又收入46笔计币35900元,支出207笔计币39335元;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6日王国柱支付宝交易记录242462笔,收入34239383元(支出17423919.05元,16847笔);③:李某41636账号支付宝交易记录24025笔,收入计币4589345.39元。8、从金华市工商银行调取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尾号9365王国柱银行卡收入29158086元;李某4尾号2383银行卡收人6772658元。9、银行账户收款汇总表附流水,证实,王国柱尾号9365和李某4尾号2383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支付宝向张某2账户转账共计金额1276283元;向张正平账户转账共计金额744494元;向王国柱和田慧(王国柱妻子)账户转账共计122673元;向朱俊转账总计13773元。10、证人潘某、景某、王某、朱某、吴某、陈某、任某、李某1、南某、李某2、李某3、程某1、程某2、查某、谢某、夏某、张某1等人(均为浠水籍)的证言,共同证实:①在2014年至2016年3月份间,在辰龙、悠悠、集结号等游戏网站,通过公告栏信息先后向王国柱、张某2或者李某4等人购买、兑换游戏币玩捕鱼游戏进行赌博,输赢几万至数十万不等;②现金与游戏币的购买与兑换方式:电话与“银商”联系后,用支付宝或到自动柜员机往王国柱、李某4或张某2指定的银行卡上打钱买积分,然后被安排到五子棋游戏室指定号桌后,“浙江银库”的玩家操作故意输积分,取得游戏分后去网站赌博,臝了积分想兑现金就到五子棋游戏室反向操作。11、案件暂存款发票复印件,证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正平配合退赃359000元,被告人朱俊主动退赃13773元,被告人李雄开追赃111595元。12、被告人李雄开供述,2015年初,其在浙江金华“辰龙游戏”网站玩游戏时看到很多人做“银商”(就是为玩游戏的人买分卖从中赚取差价盈利的人)。2015年6月,尝试在“集结号”游戏网站注册“当代诚信”的ID卖游戏分,发现这里面有商机,于是自己学习摸索出一套方法,开始在游戏页面做广告推广,内容是买游戏分100元买200万分,卖游戏分是210万分退100元,公布联系电话是182××××1780,个性签名里公布了一个QQ号21×××80,进入游戏网站的人看到后陆续联系其买分,就这样其开始向客户卖、退游戏分,因信誉好,后来其就扩大到卖、退“悠悠游戏”、“辰龙游戏”的游戏分。2015年7月份,其让王国柱帮忙在黄州区佘家湾社区租房,邀约王国柱、张正平、朱俊等人干起了”银商“,经其教授,轮流值班上岗,张正平、王国柱、朱俊每月工资2500元加业绩提成,其每月多给张正平几千块。其当初投入了本钱40万元存入张某23916账户,这40万有其姐李娟借的30万元,其自己当初开淘宝店赚的10万元。2016年五六月份,有方定邦、方某每人汇款一万元到其支付宝账号还欠款,这两万元也汇到张某23916账户。另,2014年结婚的时候,其岳父方根生给现金30万,存入了张某2的账户,2015年7、8月份,其岳母张兰娇也汇款28万元还是20万到张某2的账户。2015年9月左右,团队被网络黑客盗走了价值3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游戏分;“银商”买卖游戏分操作流程:其注册开通了两个QQ号21×××25、21×××80、微信号是企业微信号×××。QQ的个性签名、微信的个人相册发布、更新都是其做的,其还在浙江几个正规的游戏网站注册账号,分别是“辰龙游戏”注册账号“当代”,“集结号游戏”注册账号“当代诚信”,“悠悠游戏”注册账号“浙江银库”,通过这三个账号进入不同的游戏桌台输分给买分的人,或者向要分的玩家收他们退的游戏分。一般是以五子棋游戏作为买退游戏分平台,从中赚取差价百分之四点几。其与辰龙、集结号、悠悠网站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没有合作等任何关系。为了少出差错,要求值班人员详细记载每人当班时几点几分卖或退了多少游戏分和钱,哪个银行进出,对方的名字或手机号。2015年8、9月份,游戏公司的老板被抓后,才知道买卖游戏分供他人赌博是犯法的;做“银商”收款的账号主要是以王国柱身份开户的浙江金华工行账号尾号9365及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还有以王国柱身份开户的其他银行卡收款;2016年后全部换成以其弟弟李某4开户的浙江金华工行账号尾号2383和相应绑定支付宝账号和其他银行卡,一共有十几张卡,但用得多的是王国柱9365工行卡和李某4的2383工行卡;分钱方式:每月15号,其让张正平统计当月获利情况,再按规定计算出每个人要发多少钱,要扣多少钱(伙食费、违规要扣钱),张正平核算出来后记录在一个封面印刷有“静逸柔情”字样的记录本上(记录了2015年12月及2016年3-6月发钱的情况),经其核对后让他们自己从王国柱9365工行卡、李某42383工行卡转款到各自的银行卡上,个人卡上的钱都是工资。其自己也是这样转钱,银行转账清单显示打到其妻子张某2卡上的金额有1276283元。“静逸柔情”字样的本上记录了其五次发钱情况,这六个月份其一共拿了545342元,数额都是真实的,其他人拿钱的情况也是真实的。13、被告人张正平供述,①李雄开是其姐张某2的丈夫。2015年6月份,李雄开邀其到他黄州区做游戏网站卖、退游戏分结算服务,后来发展王国柱、李某4、吕某、朱俊参加,现在团队共有6个人,李雄开是组织、管理人,其主要负责监督上班,统计工作业绩,付房租,水电费,安排伙食等,其他人是员工。②兑换游戏分操作过程以及买、兑分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的供述与李雄开一致;③获利分成方式:其和李雄开的工作是这个月获利减去王国柱、李某4、吕某、朱俊他们四人的工资后的金额按4、6分成,每个月基本上拿出18万元至21万元来分。公安机关扣押的本子记录其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这六个月共拿了364621元是真实的。本子上的记录都是真实准确的。其支付宝资金清单上显示,从王国柱和李某4支付宝转账到其支付宝的就是本人获利,共计669852元,但是其打了53400元到王国柱、李某4支付宝用于周转,应扣除,实得616452元。李某42383工行卡向其尾号9049工行卡打过三笔钱,共计是128042元,是在其负责期间(2016年2月-6月)团队的所有开支,包括租房费、生活费、网络费、做饭阿姨工资,其实际分得的钱合计是744494元。获利一部分曰常生活用了,一部分在鄂州出了交通事故赔了人家14万左右,一部分留在支付宝有35.9万元,已将这35.9万元上交。我们银商群的人也经常说银子商被抓了,但后来处理的结果不是罚点钱就是判缓刑,因为做这个事利润非常可观,所以还是冒险在做,隐蔽地做。14、被告人王国柱供述,①2015年5、6月份,其到黄冈市租房处帮李雄开做事,学习了三个月,到8、9月份才正式在电脑上操作。人员有李雄开、张正平、吕某、李某4、朱俊和其本人,张正平负责管理团队网上操作,兑付款,制定规定,安排人买菜做饭,工资发放。②兑换游戏分操作过程以及买兑分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的供述与李雄开一致;③获利分成方式:银行资金清单记录其一共拿了122673元,是真实的(工作记录本记载其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一共拿了75201元,没有异议)。15、被告人朱俊供述:①2016年3月中旬,其受张正平邀约到黄冈去在网上卖游戏币,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许多玩家用人民币和游戏币相互兑换,交易幅度特别大,才知道这是网上赌博,兑换的主要目的是赚差价。团体中李雄开和张正平负责,其和王国柱是打工的,团队有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充值错误扣款与日常管理。②兑换游戏分操作过程以及买兑分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的供述与李雄开一致;③获利分成方式:每个月15号,张正平将每人的卖分情况核对清楚,其与吕某、李某4、王国柱是底薪2500元加提成,再减去每人的房租和伙食费,违规的罚款和提前支的钱,张正平就核算出来并写在记录本上,李雄开核对后,就让我们各自从李某4的2383工商银行卡上或绑定的支付宝上,打到各自的银行卡或支付宝上。2016年3月我实得700元,4月实得3213元,5月实得4656元,6月实得5404元,7月还没有发。王国柱或李某4公共账号打到其支付宝的资金流水清单显示其拿了13773元,是真实的。16、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身份信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游戏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均构成赌博罪。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有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雄开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正平、王国柱、朱俊积极实施游戏分结算为他人赌博服务行为,亦系主犯,但罪责相对较轻,可按各自所起作用大小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平、朱俊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雄开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取参与赌博的游戏玩家购买游戏币的赌资以及获利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1、起诉书对赌资数额的认定主要依据支付宝交易、银行交易流水数据。现有在案证据只有部分浠水籍游戏玩家的收支交易记录,如从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电子数据中导出的王某、朱某、吴某与张某2支付宝发生收支转账业务等,更多的游戏玩家与被告人之间交易情况的证据不能全面反映;2,起诉书指控的赌资中就辩护人提出的未区分单纯的游戏玩家买进游戏币的收入和游戏玩家购买游戏装备的资金的辩护意见,对此,没有证据表明已排除合理怀疑,数额认定不具有唯一性,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案具体赌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2、关于非法所得的指控有相关证据证实,应予认定,理由是:(1)四被告人就发放工资报酬的时间、支付标准供述基本一致;(2)部分月份工资收入分配“记录”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印证了供述内容;(3)被告人个人收款支付宝、银行流水交易明细,部分收入与“记录”工资发放数额能够吻合;综上,非法获利数额有证据证实,并无矛盾疑点,可以认定。其中,被告人王国柱辩解含收入购车款1万元,在庭审时得到了其他被告人认可,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扣减;被告人李雄开的获利按查获的“部分月份工资收入分配记录”,其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六个月份间一共收入545342元,平均每月获利9万余元,结合其作案时间,银行转账清单显示打到其妻子张某2卡上的收人金额1276283元,数额合理,且被告人李雄开也予以认可。李雄开辩解投入40万元应予扣减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正平的辩护人提出,张正平所得收入应扣减团队租房费、生活费、网络费128042元,按照被告人内部管理规定及实际操作情况,相关个人支出、公摊费用已在利益分配前扣除,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雄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张正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国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雄开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1日止,被告人张正平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王国柱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被告人朱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暂扣涉案物品台式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以及暂扣李雄开持有的四张银行卡共计余额111595元;李雄开以其妻子张红的名义在黄冈市三台河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367319.19元及理财产品(银行帐号22×××16)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李雄开违法所得1276283-111595=1164688(元);被告人张正平违法所得744494-359000=385494(元);追缴被告人王国柱违法所得人民币122673-10000=112673(元);追缴被告人朱俊违法所得137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旺喜审 判 员 :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惠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