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波,王海峰,陈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中段1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波,男,1981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76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北海,男,1977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波、王海峰、陈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5)鄄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峰名下有车牌号为鲁R×××××的长安牌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峰名下车牌号为鲁R×××××的长安牌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