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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衡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管怀永,胡开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龙,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怀永,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开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衡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怀永、胡开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1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衡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衡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衡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1元,由上诉人衡龙负担1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63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杭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王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