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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打浦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打浦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光新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娟,女,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光新路。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某某上诉请求:不同意原审判决,要求撤销该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事实未查明,存在偏颇,由此所作判决违背事实,偏袒对方,应予纠正。何某某辩称:不同意薛某某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何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3年10月何某某、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婚后初期感情就不好,2016年3月23日,薛某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何某某曾经起诉离婚,后撤诉。现何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要求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何某某、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婚后初期感情就不好,2016年3月23日,薛某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何某某曾经起诉离婚,后撤诉。婚宴当天,薛某某收取了何某某亲戚给的二万元红包。钻戒一枚,对戒中的女戒,以及耳环一对在薛某某处。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购买了手机一部和二部电动车。婚前,薛某某购买了写字台一只、五把椅子、大床一只、床头柜两只、餐桌一个、书柜一个、电饭煲一只、夏普电视机一台、沙发一个、窗帘两副、淋浴莲蓬头一个,现在光新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何某某表示对于通过银行转账的6.8万元,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了。一审法院认为,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现何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居住问题,双方自行解决。三、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二万元红包薛某某已经用于日常生活,符合常理,现何某某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对戒中的女戒一枚,耳环一对,手机一部以及电动车两部归薛某某所有,钻戒一枚归何某某所有;薛某某婚前购买的物品归薛某某所有。薛某某要求何某某返还的购买墙纸的花费以及为何某某父母购买衣服的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何某某、薛某某离婚;二、本市光新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的写字台一只、五把椅子、大床一只、床头柜两只、餐桌一个、书柜一个、电饭煲一只、夏普电视机一台、沙发一个、窗帘两副、淋浴莲蓬头一个的所有权归薛某某所有,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物品返还薛某某;三、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钻戒一枚返还何某某;四、离婚后,何某某、薛某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审依据在案事实认定薛某某与何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双方争议的居住问题及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薛某某对此不服,要求重新处理。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然薛某某就此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的处理有悖事实与法律之处,亦未能提供新证据佐证其观点,故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亦难以支持。至于上诉人其余诉求,因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故为维护双方诉讼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可在证据完备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薛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薛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