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宁与马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马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46号之一原告:李宁,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马翼,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宁与被告马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