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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宁与马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马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46号之一原告:李宁,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马翼,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宁与被告马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