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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莫昌能、韦筱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莫昌能,韦筱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31民初704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昌能,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荔浦县。被告:韦筱筠,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荔浦县。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莫昌能、韦筱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昌能、韦筱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04.87元;2、被告给付利息2269.49元(计算至2017年2月4日),2017年2月5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9974.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7日,被告莫昌能以种植桂花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9.975%,借款期限为3年,被告韦筱筠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20000元。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704.87元及利息2269.49元(计算至2017年2月4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3、农户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报告、《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证实被告莫昌能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韦筱筠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借款凭据,证实原告依约将该借款打入被告账户,被告已收到借款;5、还款明细登记簿,证实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莫昌能、韦筱筠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昌能、韦筱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7月17日,被告莫昌能以种植桂花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9.975%,借款期限为3年,被告韦筱筠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20000元。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止2017年2月4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704.87元及利息2269.4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莫昌能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接受合同的约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被告韦筱筠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昌能偿还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7704.87元及利息2269.49元(计算至2017年2月4日),合计19974.36元,2017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所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韦筱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莫昌能、韦筱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恩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