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温祖茂与邓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祖茂,邓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258号原告温祖茂,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邓彩平,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温祖茂诉被告邓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祖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已减半),由原告温祖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凯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