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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胜平,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胜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胜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谭毅霞审判员 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