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万帮华与伍大彬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帮华,伍大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318号原告:万帮华,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泸县潮河。被告:伍大彬,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万帮华与被告伍大彬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帮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大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帮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伍大彬立即清偿拖欠的合伙资金12880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承包了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西指廊扩建A1塔冒安装工程。随后,原、被告经商议达成了一致的合伙意见:原告负责招募管理工人以及日常生活开支,被告负责与发包方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同时约定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配盈余或者承担债务。同年12月底,上述工程已经完工。2015年6月27日,双方经初步结算后,被告当场支付1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尚欠原告约100000元的证明。出具证明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被告伍大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6月9日,被告承包了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西指廊扩建A1塔冒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250000元;2.原、被告经商议达成了一致的合伙意见:原告负责招募管理工人以及日常生活开支,被告负责与发包方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3.原告在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垫付了工地工人劳务费322天×300元/天=96600元、煮饭工人劳务费3个月×3000元/月=9000元、三个月生活开支14200元、工人路费7260元、被告个人在肿瘤医院工地的材料费1745元,被告垫支吊车费96750元;4.2015年6月27日,双方经初步结算后,被告当场支付1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尚欠原告约100000元的证明,上述事实有万帮华的当庭陈述、垫支费用清单、证明、安装合同以及询问笔录加以证实,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协议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的协商处理,本案双方只有口头协议但已经协商达成初步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现金的同时尚需另行支付约100000元,由于庭审已经查明原告合计垫资128805元,故被告应当合计向原告支付128805元但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及原告垫支的用于非合伙事务的1745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17060元,用于非合伙事务的垫资款1745元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大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万帮华支付117060元合伙财产;二、驳回原告万帮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计1438元,由被告伍大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