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韩太橱柜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韩太橱柜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36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太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烈士南路20号,注册号440681000340763。法定代表人:肖红军。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婷,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公司的员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太橱柜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需收集证据再进行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太橱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太橱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