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被执行人刘锐,男,1976年8月2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刘锐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锐银行存款36809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