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董军与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745号原告:董军,男,生于1982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蒋平,女,生于1974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董军负担。审判员 宋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