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姚沛强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沛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沛强,男性,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涿州市。2016年1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沛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记卡,2014年4月26日首次消费6000元,后正常使用,2015年6月28日还款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8月30日、2015年9月6日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其承诺还款,后银行又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6年1月27日姚沛强贷记卡透支逾期近五个月,共拖欠本金11449.39元,表外利息1274.59元,滞纳金660.72元,共计13384.7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沛强将信用卡所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缴纳。认为被告人姚沛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沛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记卡,2014年4月26日首次消费6000元,后正常使用,2015年6月28日还款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8月30日、2015年9月6日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其承诺还款,后银行又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6年1月27日姚沛强贷记卡透支逾期近五个月,共拖欠本金11449.39元,表外利息1274.59元,滞纳金660.72元,共计13384.7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沛强已将信用卡所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涿州支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被告人姚沛强的供述,证实信用卡号为62×××96,户名是其,透支额度刚办下来的时候是8000元,在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提升额度到12000元。2013年年底的时候,其听朋友说农业银行可以办理信用卡,手续很简单,只要带着身份证,还有使用的QQ号码就可以办理。正好其的运输公司总是得需要资金周转,信用卡办理之后套现出钱来,可以一个月以后再还。其就带着身份证去了涿州市政法街的那个农行去办理了。到那之后让其填写了申请表之后就让其等着去了。到了2014年年初的时候卡就到其手里了。办理信用卡时的申请表是其自己填写的,家庭地址留的是东兴小区2号楼2-201室,当时其租住在那儿,工作单位是涿州市宏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是现在用的这个130××××6507,填写的联系人是其爱人韩淑红,手机号为158××××7264。其使用农行办理的信用卡普遍都是购物消费,偶尔还会在燕赵花园小区北门开的美容美发店通过POS机套取现金,那个店是其女儿开的。其开着一个货物公司,一共刷卡套现过5、6次,每次钱数不定,公司急用钱的时候,其手里又没钱,就刷卡套现,之后再还上。最后在2015年6、7月份陆陆续续套现达到了卡的额度上限1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公司资金周转,之后就没有再使用。开始的时候都按时还款,从2015年7月份就没有还过。到了2015年7月初的时候,物流买卖不好干了,好多地方欠着其的物流费都不给,从那时就开始还不上钱了。还款日是每月的27号,每个月都会发短信告知还款数额和期限。信用卡欠了一共一万三千多元,有一部分是其自己使用,一部分是其一个朋友窦增利使用,窦增利是涿州市桃园人,50岁左右,以前认识的朋友。其记得那时候他找其借钱,说自己手头紧,其就把信用卡给了他,也告诉他密码了,让他先用着。他使用其信用卡花费了大概8000元左右,是2015年3月份到2015年5月份那段时间,他如何使用其不清楚,这些钱由其偿还,算是借给他的。银行给其打电话催缴过,其记得接到了两三次,银行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其的信用卡欠钱了,要求其尽快还款,大概每个月打一次。银行以短信形式给其发账单,短信写明其的应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要求尽快还款。银行卡是2015年6月份开始欠款的,当时其已经不在东兴小区居住了,宏力那个公司在2014年年初就转手给别人了,其不清楚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上门催缴过欠款。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农业银行涿州支行员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委托过来报案。姚沛强在农行涿州支行办理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恶意透支,该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现姚沛强去向不明,已经失联。2013年11月22日,姚沛强在该行申请办理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2014年3月13日发卡成功,2014年4月26日,姚沛强使用金穗贷记卡开始消费,2015年6月28日,还款500元后不在还款,共透支13384.7元,其中本金11449.39元,剩下的是利息和滞纳金。姚沛强办理的信用卡卡号为62×××96,额度是12000元。银行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寄信催收的方式催收,电脑上都有催收记录。其记得姚沛强的信用卡是从2015年6月份最后一次还款,之后就没有还过款。其主要负责涿州支行的信用卡欠款催缴,拖欠的前几个月一般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基本上每月打一次,如果长时间不还钱,其也会打电话催缴,他接过几次电话,每次都承诺还钱,但一直没有履行。其有邮寄的催缴信函的回单,时间是2015年10月21日,邮寄地址是涿州市宏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涿州市开发区涿固路,是姚沛强办卡时预留的,不清楚他是否收到了。上门催缴时去过他的家里和公司,去家里的那次照片找不到了,但去公司的照片,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上门催缴是其和以前的涿州农业个人金融部副经理骆某一起去的,大概是2015年10月份左右,姚沛强预留的那个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去的时候那里是涿州市桥联宏运物流公司,里面的人表示不认识姚沛强,在涿固路与腾飞大街交叉口附近路南。4、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涿州市农业银行涿州支行个人金融部工作过,负责信用卡的催收工作。2015年10月份左右其和杨某去过一次姚沛强的公司催收过,公司地址是他办卡时预留的,位于涿州市开发区涿固路,上门催缴时没有见到姚沛强,而且那个公司不经营了,其去的时候已经换成了涿州市桥联宏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拍照记录。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报案材料、姚沛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姚沛强欠款贷记卡账户详细信息明细表、催缴信函的回单、姚沛强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96账户交易流水表、催缴记录、照片复印件两张,证实姚沛强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截止2016年1月26日应还款13384.70元,农业银行涿州市支行多次催缴无果。6、涿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回单,证实被告人姚沛强将信用卡所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共计14009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7、被告人姚沛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沛强的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沛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雷审 判 员 顿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大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