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尚佳毅与陈怀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佳毅,陈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11号申请人:尚佳毅,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陈怀远,住吉林省德惠市。尚佳毅与陈怀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怀远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人尚佳毅以其名下财产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长春上海城小区C8栋,建筑面积112.34平方米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尚佳毅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长春上海城小区C8栋,丘地号:4-100/122-7-8C416,建筑面积112.34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101204**号住宅用房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陈怀远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