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1982吴六九与卫春华、肖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六九,卫春华,肖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982号原告:吴六九,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卫春华,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肖龙兰,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六九与被告卫春华、肖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六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依法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 春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人民陪审员 李林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