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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剑波、吴小花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剑波,吴小花,山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68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被告李剑波,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吴小花,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山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3号财富中心6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148642-2。法定代表人李剑波。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告李剑波、吴小花、山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李剑波、吴小花、山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江路北、东三线以西,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4501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剑波、吴小花、山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江路北、东三线以西,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4501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波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方 超代理书记员  方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