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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程孝云与陕西丰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丰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孝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丰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甲字6号。法定代表人屈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孝云,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陕西丰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程孝云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00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丰宝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地址为鱼化寨工业园甲字6号,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属于莲湖区,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程孝云答辩称,鱼化工业园在行政上隶属雁塔,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鱼化工业园建设的意见》(雁发(2015)5号)证明鱼化工业园系雁塔区委、区政府举雁塔资源建设和发展的新兴工业园区,并设立了鱼化工业园管委会。故鱼化工业园的行政区划属于西安市雁塔,本案上诉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为雁塔工业园甲字6号。所以其住所地为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注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甲字6号。现上诉人认为该工业园区属莲湖行政区域,缺乏依据。原审以此裁定确定鱼化工业园属雁塔行政区域,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