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曲伟新、曲瑜、肖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新,曲伟新,曲瑜,肖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178号原告:宋立新,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曲伟新,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曲瑜,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肖瑶,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新与被告曲伟新、曲瑜、肖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立新撤诉。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