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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柱生与山西影视集团于成龙剧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柱生,山西影视集团于成龙剧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2856号原告王柱生,男,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影视集团于成龙剧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甲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柱生与被告山西影视于成龙剧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后,被告名称与实际不符,被告主体不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柱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退予原告。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