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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梅与郑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郑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569号原告:李梅,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郑飞虎,男,约42岁,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身份证号不详。原告李梅与被告郑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李梅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