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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礼县城关镇东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礼县。上诉人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江越审 判 员  邓 刚代理审判员  许秋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利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