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017号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管理区办公楼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81551C。法定代表人:喻良厚。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杜志全,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冯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