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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广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广震,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200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广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胡广震酒后驾驶冀J×××××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由南向北行至红旗路交口处时,其所驾车右前部与由北向南驶来并掉头的刘某驾驶的冀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后部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辆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两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胡广震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59.5mg/100ml、137.7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胡广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经刘某报警,被告人胡广震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达成和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警单、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广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广震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并失达成和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广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王艾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承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形势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