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李建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李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李建柱,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李建柱行政非诉土地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3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柱于2017年3月24日,交纳执行费280元。被执行人李建柱未经依法批准,于2000年10月在荒佃庄镇荒佃庄村集体土地建加油站和住宅,现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1.78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547.85平方米,因目前不具备强制拆除条件,应中止执行,待条件具备后再另行恢复执行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31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