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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烟台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6567603-0。法定代表人马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720386-2。法定代表人刘立祖,厂长。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邹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货款379200元。案件受理费6988元,减半收取3494元,由被告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帐户91×××93额度417210元(实冻314.50元),于1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魏桥支行帐户15×××48额度417210元(实冻0元)。2017年3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M×××××号“江淮”牌汽车和鲁M×××××号“朗风”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到期债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暂无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6执18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宝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