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947王军与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47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刘佳,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