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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947王军与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47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刘佳,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