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茹南、叶兴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茹南,叶兴美,绍兴海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426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42-148号。负责人:朱绍文。被告:茹南,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叶兴美,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炬星村。法定代表人:张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被告茹南、叶兴美、绍兴海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10708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