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金佰达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金佰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1304。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淄博金佰达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5134-8。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宾。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金佰达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制砖项目正在生产中,窑炉烟气未经环保设施处理,部分窑炉烟气经窑顶覆土直排,部分经窑顶中间烟囱直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临环罚字[2016]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伍拾万元整。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经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地沟窑正在烧砖,窑炉烟气部分由窑顶直排,部分经窑顶烟囱直排。申请执行人于同日予以立案查处,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临环罚告字[2016]第9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临环罚字[2016]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伍拾万元整,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临环罚字[2016]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6]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一七年四年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