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宇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宇军,凌凤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军,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凤珠,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东区。上诉人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宇军、凌凤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三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硚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宇军、凌凤珠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10月12日,陈宇军、凌凤珠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金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及支付违约金等。三金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6)鄂0111民初5268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宇军、凌凤珠诉请三金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确认,故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三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三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滨审 判 员 余斌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何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