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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朝祥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祥,高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735号原告:孙朝祥,男,195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志峰,男,196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讷河市人民法院,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祥诉被告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4月13日变更诉讼标的为5,000元,原告孙朝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志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