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朝祥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祥,高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735号原告:孙朝祥,男,195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志峰,男,196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讷河市人民法院,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祥诉被告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4月13日变更诉讼标的为5,000元,原告孙朝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志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