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79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115号。负责人:王立军,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舟山市定海鑫鸿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鑫鸿16”船,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鑫鸿16”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保险费33280元,并提供了本院(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登记的债权额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申请登记的3328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