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小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65498111P。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明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10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0606.66元,被执行人张小明外出去向不明,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