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衡大毛、蒋国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大毛,蒋国荣,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56号申请人:衡大毛,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蒋国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李娟,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衡大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国荣、李娟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钱英贤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蒋国荣、李娟所有的在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内的机房、服装厂厂房、办公室、两间小型仓库、休息室、两间厨房、变电间、两个变压器、变压器线路、两个空调、杂物间及厕所。二、查封担保人钱英贤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衡大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