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谭伶利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伶利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伶利,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辩护人易金财,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伶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伶利及其辩护人易金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下午5时,被告人谭伶利的父亲谭某5因修路一事与被害人谭某1、谭某2发生争执,后被二被害人打伤。当晚10时许,被告人谭伶利持钢管至二被害人位于袁州区慈化镇冷水村大塘组10号的家中寻仇(二人住同一栋房屋),因未找到二被害人,遂使用钢管将二被害人家中的电视机、饮水机、冰箱、电视柜、铝合金窗户等物砸毁。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财物价值为7525元钱。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谭伶利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谭伶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谭伶利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易金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伶利某1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谭伶利某2向遵纪守法,该次犯罪是因其父母被人殴打,其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系初犯,涉案金额不高,主观恶性较小;第二,被告人谭伶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第三,被害人谭某1、谭某2及其家属与被告人谭伶利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谅解了谭伶利,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该案为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为了邻里关系和谐,社会稳定,建议对被告人谭伶利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谭伶利的父亲谭某5因修路一事与被害人谭某1、谭某2发生争执,后被二被害人打伤。当晚10时许,被告人谭伶利持钢管至二被害人位于袁州区慈化镇冷水村大塘组10号的家中寻仇,因未找到二被害人,遂使用钢管将二被害人家中的电视机、饮水机、冰箱、电视柜、铝合金窗户等物砸毁。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525元。案发后,谭某5同被害人谭某1、谭某2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谭某1、谭某2自愿放弃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且已谅解被告人谭伶利。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谭伶利供述,2017年1月24日下午,我接到我爸谭某5的电话,说谭某1和谭某2因为我们两家门口修路的事情产生纠纷引发冲突,谭某1和谭某2两兄弟打伤了我爸妈。后来我就开车回家,路上买了两根钢管。当日21时50分左右,我手持钢管走到谭某2家门口,将大门踹开,我走到左侧房门口将房门踹开,房内没人,我就用钢管将房内的电视砸烂,接着我又踹开旁边的房门,走到旁边的客厅将一辆摩托车推倒在地,用钢管砸了摩托车几下,接着用钢管砸了晒衣架一下,将挂衣服厅窗户玻璃砸烂。然后我从大门口出去,走到旁边谭某1家大门口,我用脚狠踢大门,用钢管砸了大门几下,接着踹开大门,进去后我将房间门都踹开,看到房内没人,我就将右侧第一间房内的铝合金窗户两扇玻璃砸烂,然后我往大厅后门走,将他们家餐厅的碗柜翻倒在地上,接着走到厨房里,用钢管将门口的煤球砸了几下,然后又砸了厨房里的灶台和洗菜池等物品,砸完后出来看到餐厅的后窗,我就用钢管砸了几下窗户玻璃,砸完后我就从谭某1家大门口出来。谭某1和谭某2家中的物品都是我用钢管砸烂的。谭某1家客厅里的冰箱和饮水机是我砸烂的,我还将他家里的餐桌打翻。具体我还打砸了谭某1和谭某2家中哪些小物品我不记得了,我打砸了机顶盒、水杯、水桶等物品。我本来是冲进去打谭某1和谭某2两兄弟的,但没有找到他们,心里很气愤,所以就砸他们家的东西泄愤。我打砸时使用的钢管被我随手丢在公路边的水沟了。被害人谭某1陈述,2017年1月24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和我哥哥谭某2因为修路的事情同谭某5打架,双方都有受伤。晚上10点左右,谭某5的儿子谭伶利带一伙人砸我和我哥家里东西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当时家里没人。我家里三个窗户的玻璃和两个窗户防盗窗的铝合金被砸了,四扇门被砸了,一台老式电视机被砸,一台饮水机被砸,一辆摩托车大灯、后备箱、保险杠被砸了,一台冰箱被砸了,一台放电视的柜台被砸了,另外一张放电视机的桌子被砸了,吃饭的桌子掀到地上去了,放碗筷的架子被翻得在地上,地上烂了很多碗,厨房里的东西全部被翻得到处都是,洗菜盆和水龙头被砸烂了,家里的一只鸡被打死了丢在我家前面田里,一只狗不见了,电饭煲和高压锅都弄得在地上,一个挂衣服的铁架子被砸了,两个南瓜被砸烂,炒菜的锅都丢到我家门口田里去了。我哥哥谭某2家里被砸了进大厅的门,三扇小门,一扇窗户玻璃,一台液晶电视机,一个床头柜,一张放电视机的桌子损坏了,两个水桶,吃饭的桌子翻在地上,一个神台被打了,一只饭架子翻在地上,一只密码箱的锁被撬了。证人谭某3证实,2017年1月24日22时许,我看到谭伶利为首的20多名男子在谭某1和谭某2两兄弟家里打砸他们的财物,其中有五六名男子手中拿着八九十公分的钢管。我看见谭伶利用一根钢管在砸一楼窗户上的玻璃和防盗窗的铝合金,其他人当时已经打砸的差不多了,就在旁边看。只见地上一片狼藉,谭某1和谭某2两兄弟家中除了内墙没有被砸烂,其他的差不多被砸烂了,大厅里的电视机、电冰箱、桌凳椅子碗筷、饮水机、房间里的木门、电视机、床具、衣柜抽屉,还有一辆摩托车及厨房里的物品都被砸烂了。我跟谭伶利说不要打了,谭伶利说他找不到谭某1和谭某2两兄弟就要打砸掉他们家。证人谭某4证实,2017年1月24日16时许,我看到谭某2、谭某1两兄弟与谭某5、辛某两夫妻因为修路的事情在我家前面一条路上吵架,之后双方动手打了起来,四个人都打倒在地上,双方都有受伤。当日22时,我看到谭伶利带了十多个人正在打砸谭某1和谭某2家的东西,谭伶利用棍子砸了谭某1和谭某2家的窗户和防盗窗铝合金,谭伶利带来的人还在房子内打砸,我没有进去看,我听到谭伶利某2边砸窗户一边嘴里骂:“躲哪里去了,还打我父亲。”他们打砸了十多分钟就开车走了。后来我进去看到谭某1和谭某2家中的窗户、防盗窗的铝合金、家内的房门、大厅内的一台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冰箱、一辆摩托车、桌凳椅子被砸,房间内的一台电视机被砸,厨房内橱柜、碗等物品均被砸烂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砸物品购买凭证,证实被砸物品购买价格等情况。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处警经过,证实2017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谭伶利在其家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8、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作案工具,其他涉案人员目前还未核实到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9、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谭伶利无违法犯罪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谭某5同被害人谭某1、谭某2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谭某1、谭某2自愿放弃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且已谅解被告人谭伶利。1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伶利的身份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经过。13、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袁区价认字【2017】026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袁区价认字【2017】033号),证实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52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伶利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伶利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伶利家属同被害人谭某1、谭某2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谭某1、谭某2已谅解被告人谭伶利,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伶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伶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斯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