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正玲与王义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玲,王义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78号申请人吴正玲,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王义格,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正玲因与被申请人王义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王义格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义格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