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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铁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84号原告:铁朝,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铁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