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杨艳星、谢春红与鲁桂芬、闫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红,杨艳星,闫凤君,鲁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60号原告:谢春红,女,1967年6月26日生,住龙井市。原告:杨艳星,男,1967年2月4日生,住龙井市。被告:闫凤君,男,1997年5月7日生,住龙井市。被告:鲁桂芬,女,1965年2月4日生,住龙井市。原告谢春红、杨艳星与被告闫凤君、鲁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