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符茹、李彩平、符诚与陈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茹,李彩平,符诚,陈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茹,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平,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符诚,男,汉族。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天,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望,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二强,男,汉族。上诉人符茹、李彩平、符诚因与被上诉人陈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依法送达诉讼文书,不仅可以使当事人及时知晓诉讼中的有关信息,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做好准备,而且也为人民法院实施诉讼行为,进一步推进诉讼进程提供了正当性的前提。本案中,符诚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未直接送达本人,而是送达其姐夫李彩平及姐姐符茹的女婿陶荣盛。虽然符茹和符诚系姐弟关系,但根据一审查明符诚住三亚市红旗社区居委会跃进街176号,符茹住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路34号1幢203房,符茹、李彩平、陶荣盛并非符诚同住成年家属,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陶荣盛、李彩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故一审法院在未依法向符诚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资料且符诚亦未到庭的情况下,对本案缺席审判,剥夺了符诚的诉讼权利,审判程序违法。其次,根据符茹、陈二强二审庭审陈述,符茹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一审未对该事实予以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茹、李彩平、符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蜀娟审判员 何昌恩审判员 王柱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法官助理陶月月书记员邓业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