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振宇、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振宇,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亚丽,董军峰,郭增合,王建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振宇,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平顶山日报社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楼)。组织机构代码:17175616-0。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亚丽,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军峰,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平顶山日报社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增合,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德,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农工关系协调办公室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振宇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亚丽、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军峰、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增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振宇不服本院(2013)湛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振宇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振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郭振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