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大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大晋(曾用名:卢二弟,绰号“傻二”),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浦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大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远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大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大晋伙同其弟黄某1(15周岁)、堂弟黄某2(13岁)商量偷一辆摩托车轮流使用。2016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上述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兴路8号盛世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朱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长铃牌摩托车(车主朱某1,车牌号桂N×××××)盗走。事后,被告人黄大晋和上述两人将该车共同使用。同年9月12日中午,黄某1驾驶该车搭载被告人黄大晋到白石水镇卫生院门口附近路段停放时,被失主朱某2认出,被告人黄大晋见状立即弃车逃跑,黄某1被朱某2和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于当日返还了被害人。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长铃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9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黄大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大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大晋伙同其弟黄某1(15周岁)、堂弟黄某2(13岁)商量偷一辆摩托车轮流使用。2016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上述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兴路8号盛世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朱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长铃牌摩托车(车主朱某1,车牌号桂N×××××)盗走。事后,被告人黄大晋和上述两人将该车共同使用。同年9月12日中午,黄某1驾驶该车搭载被告人黄大晋到白石水镇卫生院门口附近路段停放时,被失主朱某2认出,被告人黄大晋见状立即弃车逃跑,黄某1被朱某2和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于当日返还了被害人。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长铃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9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大晋于2017年1月11日晚在灵山县文利镇的百达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大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返还摩托车照片、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摩托车发票复印件、注册信息、抓获经过;证人朱某1、黄某1、朱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浦某1[2016]4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黄某1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大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大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归还失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大晋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大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傅德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业辉 更多数据: